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未来走向,你知道吗?

2021年07月15日 5862次浏览


熟悉个税体系的朋友应该知道,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税目来进行纳税。

2019年开启个税改革,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所以股权激励所得也属于综合所得。

在个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中(“164号文”),给出了过渡期的特殊处理方法: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独计算,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用合并做汇算清缴,政策很好很方便...

但政策只有3年的寿命,今年年底即将到期。

(**事实上164号文中很多的政策都即将到期,我们以后的文章再来做系统的梳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到期了如何延续?这是本篇要讨论问题。
 
要了解政策可能往哪儿去,我们首先要知道,政策从哪儿来。

仔细一看才发现,政策的年头比我们很多人工龄都长,来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主要是第二条,“(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5号文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政策仍然有效。
 
接下来是《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明确了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35号文,同股票期权的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接下来是《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主要明确股票增值权及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相关政策执行中的操作细节。
 
然后是关键的: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给予递延纳税,而上市公司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
 
最近的,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164号文。

以上涉及的文件和内容都很多,很容易眼花缭乱,我们把要点提炼总结一下:
❶  上市公司员工(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此政策12月底到期)

❷  以股票期权为例,员工应该在行权时缴税。按行权市场价与授予价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❸  如果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交了税,那么在卖出股票时就是在二级市场上卖股票,不管你赚多少钱(这个难度很高:p),目前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❹  在行权时缴税,员工很可能没钱,税总因此给了优惠,允许税额不变,在12个月内税款补齐。
好了,知道政策从哪儿来,到底是什么现状后...

接下来我们猜测一下,164号文政策到期后,未来政策走向:
 
 

01、第一种可能性


既然是工资薪金,既然是综合所得,那就在行权当月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然后在来年全额作为上年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把手机一丢,不敢再看,也有可能指着老徐的名字破口大骂。为什么?因为这条路意味着什么优惠都没有了,那就有可能都按最高45%来纳税,当然大家都不愿意了。

所以并入工资薪金这条路不是说一点可能性都没有,但估计税总下重手的几率不大...
毕竟,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的规定2005年就有了,现在一刀砍断,确实有点残忍。

那还有什么其他选项吗?

 

02、第二种可能性


有人认为,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非上市公司不一致,建议未来保持一致,全部按现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调整。

这样合二为一,政策会更简单,而且员工拿到钱了再缴税,似乎很合理,但其实问题也不小:
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个递延纳税的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而员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卖股票赚的钱全部按20%缴税,对比二级市场上卖股票不用交个税,大家肯定会觉得不公平。

❷  操作层面上似乎也不可行,股权激励拿到的股票卖的时候缴税,而普通股股票卖的时候免税,系统应该如何实现?系统就算实现了,你不晕么?

❸  还有个点,当授予股票期权的时候,企业是以工资薪金的名义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实际个人按却按“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税。

这样很多人会认为逻辑不通,且国家税收少了,因为工资薪金最高缴45%的税,而财产转让所得只有20%。路有千条万条,让国家少收税的路不能算一条。

所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向非上市公司看齐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
 

03、第三种可能性


还有第三条道路选择吗?当然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164号文的股权激励政策再延三年呗,反正三年一瞬间就过去了。

现在大家刚刚适应就调整,反而更不适应了,倒不如直接顺延,然后有什么调整再从长计议,你说是不?
 
老徐相信税总的领导们也会这么考虑的,所以,我们可以再等等看。

至于164号文中其他政策延续性的问题,我们后续再来分析。